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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剑指养老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享最低地价和租金(附全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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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 807 高雄市三民区九如二路597号8楼之3
文/工商时报 乔本生医以研发实力促进台湾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图/中卫发展中心提供 台湾在提升农业竞争力上不能只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更需要导入创新的科技应用技术与新产业经营模式,以知识加值促成传统农业转型,也带动周边科技业的创新和升级。爰此,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设立「科技农企业菁创奖」,从农企业之创新研发、技术应用、产业效应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进行检视,选拔出成果斐然的企业,树立农业科技产业典范。 2010年成立的乔本生医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并依此开创植物新药、本土中草药、机能性食品及医美产品,取得多项专利智财保护,并挹注研发团队持续开发植物新药,创造公司最大投资价值,入选「2019科技农企业菁创奖」创新研发类奖项。 乔本生医积极配合行政院的「5+2」产业创新政策之《生医产业创新推动方案》,持续投入各项机能性产品与新药研发,并切入保健食品市场:乔本中药厂已取得中药传统剂型的认证,并获得五张药证,未来透过新设备的引进,将使乔本中药生产技术进一步获得升级。乔本也持续进行牛樟芝新剂型开发,升级改良机能性产品,除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外,积极开拓ODM/OEM专业代工,积极开发医美保健市场,和推广牛樟芝一条龙创新商业模式,由牛樟苗栽种复育、在优良的厂房中进行牛樟芝托育生长,再由乔本生医特有技术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ODM/OEM专业代工,积极开发医美保健市场,和推广牛樟芝一条龙创新商业模式,由牛樟苗栽种复育、在优良的厂房中进行牛樟芝托育生长,再由乔本生医特有技术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以上作法都有助公司未来营运成长。 薏苡为传统药食兼用的植物,具有长久的人体使用经验,乔本生医以本土薏苡为开发标的,配合「建构高产值机能性产品产业完整价值链」及「开发进口替代素材、产制具差异化与市场竞争力之机能性产品」之机能性农产品开发目标,利用公司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核心技术开发成高附加价值之原料,配合已建构完成的「薏苡优良生产及化学制造与管制规范」,开发高附加价值商品,促进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短期可增加农民收益及农业产值,长期而言,可开发出具本土特色的调节血脂血糖健康食品,及开发出具辐射保护作用之薏苡植物新药,建构本土薏苡产业链高值化,依此与国际技术接轨,整体提升台湾本土薏苡产业。 从技术竞争力来看,乔本生医建立之药用薏苡优良农业操作技术,可使薏苡高值化提升整体收益,开发的植物新药化学及生物活性评估平台,可提升生物技术业者於植物新药产品规格及品质管控技术,协助药用植物农业验证功效,并评估临床医学应用的可行性,同时依循国际法规规范,建立药用薏苡优良农业操作技术后,可使国际组织及药厂对薏苡产品接受度大幅提升,且乔本对於植物机能性成分开发有相当经验,并已完整布局国内外薏苡相关专利,以超临界萃取提升技术位阶并降低成本,可藉此提高进入障碍。 维持健康及预防疾病发生的需求,将持续带动全球营养保健品市场的成长,然而新的消费需求正快速发展,现阶段营养保健品公司及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乔本生医以坚强的研发能力,配合国家发展方向进行策略转型与科技研发创新,持续投入各项机能性产品与新药研发,必能为植物新药研发创造集体之产业利益及整体价值。 http://www.mse.org.tw/hot_336097.html 乔本生医 以研发实力促进台湾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 2023-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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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城镇建设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媒体座谈会,解读近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於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援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为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和租赁方式的供应年限分别为50年和20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出让底价也将远低於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地价,还将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等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还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於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品质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

9月20日,民政部在《关於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画,要求到2022年社区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作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此次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於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提出了优化政策。

不少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机构及企业曾反映,用地成本较高是制约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一个瓶颈。对於这个问题,本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且细化的政策,提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於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於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而且,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也就是说,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要按照最低底价和租金来提供的,远低於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底价,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将再打七折。”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淩志解释,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养老服务业,理应在降低成本方面获得支援,尤其是用地成本,“希望以此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对於公众关注的城市中心城区居住区养老难的问题,《指导意见》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於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房屋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后用於养老服务,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情形,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推动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自然资源部关於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援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规〔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画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於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档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相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

(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各地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

 

(四)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专案建设提供审核依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援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五)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专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六)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画,做到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画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画中优先予以安排。

 

(七)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专案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八)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画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援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专案。

 

(九)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画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定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十)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於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於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十一)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於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定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十二)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定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十三)支援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

(十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新建住宅社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十五)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於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於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於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本档发布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继续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管理。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