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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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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4
http://www.mse.org.tw/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807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597號8樓之3
文/工商時報 喬本生醫以研發實力促進台灣本土機能性農產品加值利用。圖╱中衛發展中心提供 台灣在提升農業競爭力上不能只追求規模經濟生產,更需要導入創新的科技應用技術與新產業經營模式,以知識加值促成傳統農業轉型,也帶動周邊科技業的創新和升級。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立「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從農企業之創新研發、技術應用、產業效應到經營管理各個環節進行檢視,選拔出成果斐然的企業,樹立農業科技產業典範。 2010年成立的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技術,並依此開創植物新藥、本土中草藥、機能性食品及醫美產品,取得多項專利智財保護,並挹注研發團隊持續開發植物新藥,創造公司最大投資價值,入選「2019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創新研發類獎項。 喬本生醫積極配合行政院的「5+2」產業創新政策之《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持續投入各項機能性產品與新藥研發,並切入保健食品市場:喬本中藥廠已取得中藥傳統劑型的認證,並獲得五張藥證,未來透過新設備的引進,將使喬本中藥生產技術進一步獲得升級。喬本也持續進行牛樟芝新劑型開發,升級改良機能性產品,除自有品牌產品的銷售外,積極開拓ODM/OEM專業代工,積極開發醫美保健市場,和推廣牛樟芝一條龍創新商業模式,由牛樟苗栽種復育、在優良的廠房中進行牛樟芝托育生長,再由喬本生醫特有技術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ODM/OEM專業代工,積極開發醫美保健市場,和推廣牛樟芝一條龍創新商業模式,由牛樟苗栽種復育、在優良的廠房中進行牛樟芝托育生長,再由喬本生醫特有技術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以上作法都有助公司未來營運成長。 薏苡為傳統藥食兼用的植物,具有長久的人體使用經驗,喬本生醫以本土薏苡為開發標的,配合「建構高產值機能性產品產業完整價值鏈」及「開發進口替代素材、產製具差異化與市場競爭力之機能性產品」之機能性農產品開發目標,利用公司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核心技術開發成高附加價值之原料,配合已建構完成的「薏苡優良生產及化學製造與管制規範」,開發高附加價值商品,促進本土機能性農產品加值利用,短期可增加農民收益及農業產值,長期而言,可開發出具本土特色的調節血脂血糖健康食品,及開發出具輻射保護作用之薏苡植物新藥,建構本土薏苡產業鏈高值化,依此與國際技術接軌,整體提升臺灣本土薏苡產業。 從技術競爭力來看,喬本生醫建立之藥用薏苡優良農業操作技術,可使薏苡高值化提升整體收益,開發的植物新藥化學及生物活性評估平臺,可提升生物技術業者於植物新藥產品規格及品質管控技術,協助藥用植物農業驗證功效,並評估臨床醫學應用的可行性,同時依循國際法規規範,建立藥用薏苡優良農業操作技術後,可使國際組織及藥廠對薏苡產品接受度大幅提升,且喬本對於植物機能性成分開發有相當經驗,並已完整布局國內外薏苡相關專利,以超臨界萃取提升技術位階並降低成本,可藉此提高進入障礙。 維持健康及預防疾病發生的需求,將持續帶動全球營養保健品市場的成長,然而新的消費需求正快速發展,現階段營養保健品公司及消費者之間溝通的方式正在發生變化,喬本生醫以堅強的研發能力,配合國家發展方向進行策略轉型與科技研發創新,持續投入各項機能性產品與新藥研發,必能為植物新藥研發創造集體之產業利益及整體價值。 http://www.mse.org.tw/hot_336097.html 喬本生醫 以研發實力促進台灣本土機能性農產品加值利用 2023-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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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食藥研技術匯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為規範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產品名稱命名,避免誤導消費,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保健食品註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產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稱組成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  

(一)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的未註冊的商標名稱。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三)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二、保健食品名稱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  

(四)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三、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中文拼音、字母及數位等,但注冊商標、對於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3.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  

5.人名、特定人群等詞語;  

6.地名詞語;  

7.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數位,但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位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號;  

11.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稱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四、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稱中商標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1.應符合《商標法》規定使用的文字。  

2.一個產品只允許使用一個商標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商標後加“牌”或在商標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商標後加“牌”。商標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注冊商標應在核定使用範圍內,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標為“好視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1.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3.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  

4.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複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產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確定,並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複配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已獲得批准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不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或申請更名的,應該符合本指南規定。允許在重新確定的產品名稱後括弧內標注原產品名稱,並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對來源於動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質採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如純化、代謝、發酵、結構修飾等)致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為通用名,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為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8.備案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中原料名稱名稱的營養素排列順序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配方中僅使用一種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錄內化合物名稱作為產品名稱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壞血酸鈉”、“碳酸鈣”命名。不宜用“維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稱中屬性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屬性名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無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屬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製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與同一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產品的原料、輔料的種類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稱是指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  

標注的必要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  

需要標注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規範標注。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注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產品名稱選擇口味時,僅可選擇其中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如XX牌XX片(鳳梨味)。  

針對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如果標注特定人群(如年齡段)的,應與適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標注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詞語。如XX牌XX片(7-10歲)。

[本文由國食健字編輯整理] 《 醫媒體 》:http://www.emedia.tw/strait-news/1112-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