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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媒体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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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4
http://www.mse.org.tw/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 807 高雄市三民区九如二路597号8楼之3
文/工商时报 乔本生医以研发实力促进台湾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图/中卫发展中心提供 台湾在提升农业竞争力上不能只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更需要导入创新的科技应用技术与新产业经营模式,以知识加值促成传统农业转型,也带动周边科技业的创新和升级。爰此,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设立「科技农企业菁创奖」,从农企业之创新研发、技术应用、产业效应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进行检视,选拔出成果斐然的企业,树立农业科技产业典范。 2010年成立的乔本生医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并依此开创植物新药、本土中草药、机能性食品及医美产品,取得多项专利智财保护,并挹注研发团队持续开发植物新药,创造公司最大投资价值,入选「2019科技农企业菁创奖」创新研发类奖项。 乔本生医积极配合行政院的「5+2」产业创新政策之《生医产业创新推动方案》,持续投入各项机能性产品与新药研发,并切入保健食品市场:乔本中药厂已取得中药传统剂型的认证,并获得五张药证,未来透过新设备的引进,将使乔本中药生产技术进一步获得升级。乔本也持续进行牛樟芝新剂型开发,升级改良机能性产品,除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外,积极开拓ODM/OEM专业代工,积极开发医美保健市场,和推广牛樟芝一条龙创新商业模式,由牛樟苗栽种复育、在优良的厂房中进行牛樟芝托育生长,再由乔本生医特有技术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ODM/OEM专业代工,积极开发医美保健市场,和推广牛樟芝一条龙创新商业模式,由牛樟苗栽种复育、在优良的厂房中进行牛樟芝托育生长,再由乔本生医特有技术加工成牛樟芝系列保健品,以上作法都有助公司未来营运成长。 薏苡为传统药食兼用的植物,具有长久的人体使用经验,乔本生医以本土薏苡为开发标的,配合「建构高产值机能性产品产业完整价值链」及「开发进口替代素材、产制具差异化与市场竞争力之机能性产品」之机能性农产品开发目标,利用公司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核心技术开发成高附加价值之原料,配合已建构完成的「薏苡优良生产及化学制造与管制规范」,开发高附加价值商品,促进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短期可增加农民收益及农业产值,长期而言,可开发出具本土特色的调节血脂血糖健康食品,及开发出具辐射保护作用之薏苡植物新药,建构本土薏苡产业链高值化,依此与国际技术接轨,整体提升台湾本土薏苡产业。 从技术竞争力来看,乔本生医建立之药用薏苡优良农业操作技术,可使薏苡高值化提升整体收益,开发的植物新药化学及生物活性评估平台,可提升生物技术业者於植物新药产品规格及品质管控技术,协助药用植物农业验证功效,并评估临床医学应用的可行性,同时依循国际法规规范,建立药用薏苡优良农业操作技术后,可使国际组织及药厂对薏苡产品接受度大幅提升,且乔本对於植物机能性成分开发有相当经验,并已完整布局国内外薏苡相关专利,以超临界萃取提升技术位阶并降低成本,可藉此提高进入障碍。 维持健康及预防疾病发生的需求,将持续带动全球营养保健品市场的成长,然而新的消费需求正快速发展,现阶段营养保健品公司及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乔本生医以坚强的研发能力,配合国家发展方向进行策略转型与科技研发创新,持续投入各项机能性产品与新药研发,必能为植物新药研发创造集体之产业利益及整体价值。 http://www.mse.org.tw/hot_336097.html 乔本生医 以研发实力促进台湾本土机能性农产品加值利用 2024-04-24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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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食药研技术汇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於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中文拼音、字母及数位等,但注册商标、对於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位,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位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弧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於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弧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凤梨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本文由国食健字编辑整理] 《 医媒体 》:http://www.emedia.tw/strait-news/1112-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