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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医药法》正式颁布!(一)4
http://www.mse.org.tw/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 807 高雄市三民区九如二路597号8楼之3
【本站记者综合报导】   中国台湾网12月10日讯 (记者 王亚静)9日下午,“台湾牛樟芝输入标准工作成果发布会暨两岸中医药合作战略签约仪式”在北京紫玉山庄举行。河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吴晓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中心主任杨金生等领导,以及来自海峡两岸的医药界专家学者、企业家共100余人出席发布会。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与河北省内丘县政府签订了《海峡两岸青年中医中医论坛》,台声杂志社窦为龙总编辑、内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秦中堂、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会长冯涵瑛签署《海峡两岸青年中医药论坛》共同主办方   发布会上,台湾中华海峡两岸牛樟芝产业发展协会会长吴一昌介绍了台湾牛樟芝输入大陆行业的程式和过程。他表示,在2015年海峡论坛上,大会组委会宣布的众多惠台政策中,牛樟芝被列为台湾首批20年以上中草药允许正式进口大陆的种类之一。直到今年10月份,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台湾牛樟芝合法输入大陆标准制定完成,准予申报进口。 台湾中华海峡两岸牛樟芝产业发展协会会长 吴一昌  致词演说     今年7月份,国家公布新的《中医药法》,对於中药材的运用有了全新的规范,牛樟芝的运用也进入新的里程碑。这是两岸中医药合作的重要指针专案。随著《大陆进口台湾牛樟芝标准》颁布施行,这不仅有助於台湾牛樟芝产业可合法输入大陆市场,并依中草药销售标准来规范,而且还可以通过大陆市场成为主流中草药,并使台湾牛樟芝走上国际舞台。   在签约揭牌仪式上,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分别与河北省内丘县政府签订了《海峡两岸中医药技术交流基地》,与河北省中医院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芝抗肿瘤人体实验技术研发基地》《海峡两岸牛樟芝院内制剂产学合作研发基地》,与河北省武安市政府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芝产业与田园综合体发展园区》,与吉林大学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芝产业技术研发基地》,与甘肃广河县政府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芝产业与田园综合体发展园区》,与武汉天美乳腺病专科医院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芝抗乳腺癌人体试验技术研发基地》等8大项合作协定。 台湾海峡两岸医疗事务交流协会与河北省内丘县政府签订了《海峡两岸中医药技术交流基地》等8大项合作协议。项目支持企业为台湾树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海两岸牛樟芝产业发展协会与河北省中医院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菇菌抗肿瘤人体试验技术研发基地》,项目支持企业为台湾树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海两岸牛樟芝产业发展协会与武汉天美乳腺专科医院签订了《海峡两岸牛樟菇菌抗乳腺癌人体试验技术研发基地》,项目支持企业为台湾王师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两岸产业合作专案合作协定签订仪式上,以罗欣生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窜山地龙中医医学研究院、深圳养福堂中医馆有限公司、宁夏州恒广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坤维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景和春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鼎盛兆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珍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远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亚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老深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签了合作协定。 各家厂商两岸产业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各位签约代表上台落印。 会场概况与各与会嘉宾 http://www.mse.org.tw/hot_256089.html 台湾牛樟芝输入标准工作成果发布会在京举行 签约成果丰硕 2023-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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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星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於2016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徵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於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由中药大品种联盟(BBTCML)编校整理发表,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