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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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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中醫藥法》正式頒布!(一)4
http://www.mse.org.tw/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807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597號8樓之3
【本站記者綜合報導】   中國臺灣網12月10日訊 (記者 王亞靜)9日下午,“臺灣牛樟芝輸入標準工作成果發佈會暨兩岸中醫藥合作戰略簽約儀式”在北京紫玉山莊舉行。河北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吳曉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台港澳交流中心主任楊金生等領導,以及來自海峽兩岸的醫藥界專家學者、企業家共100余人出席發佈會。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青年中醫中醫論壇》,台聲雜誌社竇為龍總編輯、內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秦中堂、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會長馮涵瑛簽署《海峽兩岸青年中醫藥論壇》共同主辦方   發佈會上,臺灣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會長吳一昌介紹了臺灣牛樟芝輸入大陸行業的程式和過程。他表示,在2015年海峽論壇上,大會組委會宣佈的眾多惠台政策中,牛樟芝被列為臺灣首批20年以上中草藥允許正式進口大陸的種類之一。直到今年10月份,經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臺灣牛樟芝合法輸入大陸標準制定完成,准予申報進口。 臺灣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會長 吳一昌  致詞演說     今年7月份,國家公佈新的《中醫藥法》,對於中藥材的運用有了全新的規範,牛樟芝的運用也進入新的里程碑。這是兩岸中醫藥合作的重要指針專案。隨著《大陸進口臺灣牛樟芝標準》頒佈施行,這不僅有助於臺灣牛樟芝產業可合法輸入大陸市場,並依中草藥銷售標準來規範,而且還可以通過大陸市場成為主流中草藥,並使臺灣牛樟芝走上國際舞臺。   在簽約揭牌儀式上,臺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分別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中醫藥技術交流基地》,與河北省中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抗腫瘤人體實驗技術研發基地》《海峽兩岸牛樟芝院內製劑產學合作研發基地》,與河北省武安市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與田園綜合體發展園區》,與吉林大學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技術研發基地》,與甘肅廣河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與田園綜合體發展園區》,與武漢天美乳腺病專科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抗乳腺癌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等8大項合作協定。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中醫藥技術交流基地》等8大項合作協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海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與河北省中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菇菌抗腫瘤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海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與武漢天美乳腺專科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菇菌抗乳腺癌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王師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兩岸產業合作專案合作協定簽訂儀式上,以羅欣生技開發有限公司分別與北京竄山地龍中醫醫學研究院、深圳養福堂中醫館有限公司、寧夏州恒廣藥業有限公司、浙江坤維醫藥有限公司、湖南景和春天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鼎盛兆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宏珍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老深山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簽了合作協定。 各家廠商兩岸產業合作項目合作協議簽訂儀式   各位簽約代表上臺落印。 會場概況與各與會嘉賓 http://www.mse.org.tw/hot_256089.html 臺灣牛樟芝輸入標準工作成果發佈會在京舉行 簽約成果豐碩 2023-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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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12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7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一章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五章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六章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第七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

第八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

第十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五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六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十七條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製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發布。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相符合,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並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一)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二)開展中醫藥服務是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製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三)中醫醫療廣告發布行為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本文來源:中國人大網。由中藥大品種聯盟(BBTCML)編校整理髮表,轉載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