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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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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樟道市--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你還傻傻分不清楚嗎?4
http://www.mse.org.tw/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217號4樓之1
【本站記者綜合報導】   中國臺灣網12月10日訊 (記者 王亞靜)9日下午,“臺灣牛樟芝輸入標準工作成果發佈會暨兩岸中醫藥合作戰略簽約儀式”在北京紫玉山莊舉行。河北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吳曉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台港澳交流中心主任楊金生等領導,以及來自海峽兩岸的醫藥界專家學者、企業家共100余人出席發佈會。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青年中醫中醫論壇》,台聲雜誌社竇為龍總編輯、內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秦中堂、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會長馮涵瑛簽署《海峽兩岸青年中醫藥論壇》共同主辦方   發佈會上,臺灣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會長吳一昌介紹了臺灣牛樟芝輸入大陸行業的程式和過程。他表示,在2015年海峽論壇上,大會組委會宣佈的眾多惠台政策中,牛樟芝被列為臺灣首批20年以上中草藥允許正式進口大陸的種類之一。直到今年10月份,經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臺灣牛樟芝合法輸入大陸標準制定完成,准予申報進口。 臺灣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會長 吳一昌  致詞演說     今年7月份,國家公佈新的《中醫藥法》,對於中藥材的運用有了全新的規範,牛樟芝的運用也進入新的里程碑。這是兩岸中醫藥合作的重要指針專案。隨著《大陸進口臺灣牛樟芝標準》頒佈施行,這不僅有助於臺灣牛樟芝產業可合法輸入大陸市場,並依中草藥銷售標準來規範,而且還可以通過大陸市場成為主流中草藥,並使臺灣牛樟芝走上國際舞臺。   在簽約揭牌儀式上,臺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分別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中醫藥技術交流基地》,與河北省中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抗腫瘤人體實驗技術研發基地》《海峽兩岸牛樟芝院內製劑產學合作研發基地》,與河北省武安市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與田園綜合體發展園區》,與吉林大學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技術研發基地》,與甘肅廣河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與田園綜合體發展園區》,與武漢天美乳腺病專科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芝抗乳腺癌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等8大項合作協定。 台灣海峽兩岸醫療事務交流協會與河北省內丘縣政府簽訂了《海峽兩岸中醫藥技術交流基地》等8大項合作協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海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與河北省中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菇菌抗腫瘤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海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與武漢天美乳腺專科醫院簽訂了《海峽兩岸牛樟菇菌抗乳腺癌人體試驗技術研發基地》,項目支持企業為台灣王師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兩岸產業合作專案合作協定簽訂儀式上,以羅欣生技開發有限公司分別與北京竄山地龍中醫醫學研究院、深圳養福堂中醫館有限公司、寧夏州恒廣藥業有限公司、浙江坤維醫藥有限公司、湖南景和春天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鼎盛兆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宏珍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老深山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簽了合作協定。 各家廠商兩岸產業合作項目合作協議簽訂儀式   各位簽約代表上臺落印。 會場概況與各與會嘉賓 http://www.mse.org.tw/hot_256089.html 臺灣牛樟芝輸入標準工作成果發佈會在京舉行 簽約成果豐碩 2024-09-20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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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又發生食安問題,這些都是強調最大、第一的廠商卻昧著良心將過期商品改標,再次回銷市場。還有一家食品廠,原來生產大腸、香腸腸衣的廠商,卻在食品廠內生產起「抗凝血劑原料」以合法掩護非法,利用豬腸黏膜提煉肝素,製造抗凝血劑,以小三通方式銷往大陸,不但違反水汙法,還觸及藥事法,的這些廠商難道不知道做這些事會有什麼結果嗎? 可是「利」字當頭又有什麼能抵擋呢?

 
    大陸將牛樟芝列入中草藥後,牛樟芝產品在大陸的生產與銷售頓時成為重要話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並不是在於“假藥”和“劣藥”上,他們的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而所謂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品質、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兩罪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假藥是指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一、從兩罪的立案標準看: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從兩罪的立案標準看,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

1、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沒有結果要求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2、生產銷售劣藥罪有結果要求的,即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關係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定

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但是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對其處罰的。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四、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最大區別在於量刑標準的不同,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很明顯生產銷售假藥罪有加重情形,而其加重情形正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起點,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沒有加重情節的。

 

    整理完相關資料後心裡一直想這件事,大陸擁有13億多的人口,政府有責任為人民的健康把關。所以制定的管理辦法特別嚴格,當管理辦法未定好前也許無法可管,在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後,絕對沒有討論跟商量的空間。相對臺灣對於違反食安與藥品管理法的處理罰則太輕,加上司法的爭議太大,所以業者根本無視法律的存在。

 

    記得幾年前牛樟芝業者以食品名義在大陸取得的批文,在市場販賣,後來全數被撤銷,原因是牛樟芝新的管理辦法已確定,撤銷不符合管理辦法的檔也是應該的。可是臺灣還有許多業者仍然高高的掛在網上,還寫上「大陸唯一合法進口……….」,這種行為跟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有何差異。

 

    本人在參與《臺灣牛樟芝大陸輸入標準》制定時,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上,也同樣制定管理標準。這些監管部門早就準備好了,唯一沒準備好的是在大陸的牛樟芝業者,到現在還存有僥倖的心態,甚至認為在大陸只要關係好就沒問題。我每次苦口婆心的規勸業者,趕快將自己的產品合法合規,卻得不到業者的回應。有一次與藥監局領導開會,領導說在大陸有一批專門打假部隊現在已鎖定牛樟芝業者,他們的法律專業都不亞於監管部門,只要被他們盯上就很難脫身,所以業者不能不自己小心。近日又有臺灣牛樟芝業者準備在在廈門開幕,真的可歎!產品尚未合法卻大張旗鼓的在大陸登陸,視大陸法律法規如糞土,後果業者自行承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