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态消息 > 2016年媒体报导 > 保健食品广告再勒紧箍咒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今日实施 2016-09-05
原创 2016-09-01 行业研究 庶正康讯
新修订《广告法》已於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关於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在互联网广告正式进入监管程式啦!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9月1日起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 号)
於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需要符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定义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讯、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第六条特别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网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0月1日起实施
2016年7月14日,CFDA发布《网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网路经营者须遵守4项规定:
关注Focus
一、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资讯与注册或者备案资讯必须一致。
二、入网交易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连结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资料查询页面。
三、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资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通过协力厂商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还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路交易。
广电总局:养生节目只能电视台做
保健品广告不得超1分钟
8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於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连结:广电总局:养生节目只能电视台做 保健品广告不得超1分钟),要求今后各级电台电视台上的医疗、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播放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且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等广告形式播出。
《通知》同时要求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位址等资讯。
互联网广告监管 艰难但必要
庶正康讯创始人王大宏认为,互联网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既然都是“媒体”在管理上理应一视同仁,这对於维护广告监管的一致性和严肃性是非常必须的。
网路广告监管在执行层面上是有难度的。王大宏坦言到,互联网广告形态复杂,有的广告形式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或私密性,因此对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和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随著移动技术的演变发展,新生网路广告形式层出不穷,这对於监管部门界定是否属於广告无形中增加了难度。
王大宏提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建议企业积极参与讨论和问题回馈,帮助政府部门制定出既符合消费者利益,又便於企业和监管部门操作的配套法规。
据悉,CFDA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设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目前正处於“边建设、边使用”状态,9月1日正式试运行,明年正式投入使用。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资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庶正康讯行业监测中心(2016.09.01)
责编|陈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