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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2016-08-24 廣西日報 新華養老
■ 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盤活公辦養老機構的養老床位存量
■ 實施公建民營必須履行報批程式,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運營方
■ 建立協力廠商評估制度,評估結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8月23日,記者從自治區民政廳獲悉,近日,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盤活公辦養老機構的養老床位存量,提高養老設施的使用效率和社會效益,解決養老機構“一床難求”與“空置率”等問題。
《辦法》提出,政府全額或部分投資興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養護樓、老年護理院、鄉鎮敬老院、五保村、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設施,可以通過合同協定的方式,將運營權交由企業和社會組織運營。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必須堅持福利性、公益性、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原則。
《辦法》明確,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養老服務管理經驗、具有專業服務團隊和醫療服務資源、資金雄厚的運營方,運營方還應當具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醫療康復或養老服務行業資質、直接服務於服務物件的工作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配備標準、有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金、最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等五個方面的基本條件;實施公建民營必須履行報批程式,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運營方。
《辦法》規定,雙方應協定足夠比例的床位用於接收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其他床位應優先滿足本轄區內的孤寡、失能、高齡的社會老年人。運營方接收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專案標準,按照保障對象分類收費原則,由產權方與運營方協議確定。對於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運營方必須確保其供養條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供養費或挪作他用。接收其他社會老年人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辦法》加強對養老設施公建民營的監督管理。要求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產權方,通過委託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等方式建立協力廠商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設施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對運營期間發生責任事故、管理服務、安全管理等問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記者 蔣秋)